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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居住权注销登记(直系亲属间设立居住权)办事指南

2024-07-18 10:19     来源:梧州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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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事项名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居住权注销登记(直系亲属间设立居住权)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2015年6月29日起施行)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三、提交材料:

不动产居住权登记证明书(收回注销)

四、核验信息(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的无需提交):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三)居住权注销提交材料

1.居住权人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

2.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的,提供放弃居住权的书面证明

3.居住权期限届满的,提交期限届满的材料

4.不动产灭失的,提交不动产灭失的证明材料

5.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居住权消灭的,提供生效法律文书

五、办理程序:受理登簿

六、办理期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办公地点:梧州市长洲区三龙大道72号(红岭大厦)梧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八、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6:30

九、收费标准、依据:

(一)收费标准:登记费:免收

(二)收费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 、财税〔2019〕45号文件、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桂财税〔2019〕31号、桂自然资办〔2021〕447号

咨询电话:6029975         投诉电话:6029318

温馨提示:

申请人身份证明:

(一)单位:企业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证明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团体提供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负责人证明以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境外(包括港、澳、台)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经公证或见证的注册登记证明

(二)个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提供户口簿、出生证明;港澳人士提供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人士提供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旅行证或身份证;境外人士提供护照和有中文姓名的证明文件

(三)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公正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四)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还需提供监护人关系证明材料和监护人的身份证明

不动产登记六不准:

一、不准违法违规办理不动产登记。二、不准随意增加登记材料或环节。

三、不准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信息。四、不准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

五、不准收取“好处费”或乱收费。六、不准“推绕拖”刁难办事群众。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