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志强、周志刚、周志忠:
经我局审核你提交的申请材料,现批复如下:
同意将龙圩镇凤岭街文化里49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给周志强、周志刚、周志忠,按《龙圩镇凤岭街文化里49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方案》实施。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必须在批复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与我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否则本批复自动失效。
2025年3月24日
附件
龙圩镇凤岭街文化里49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方案
(市自然资源局2025年3月2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并经审核相关申请材料,现将龙圩镇凤岭街文化里49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给周志强、周志刚、周志忠,特制定本方案。
一、申请协议出让人:周志强、周志刚、周志忠。
二、出让方式:协议出让。
三、土地面积:124.41平方米。
四、土地用途:城镇住宅用地。
五、出让年限:70年(自批复之日起)。
六、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135856元。
七、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方案约定的土地用途的,由市人民政府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八、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与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60日内缴清土地出让金,依法缴纳税费后方可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等手续。同时严格按照出让合同约定使用土地,否则依法处置。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