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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丽妍:
经我局审核你提交的申请材料,现批复如下:
同意将新兴二路龙山里394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并协议出让给欧丽妍,按《新兴二路龙山里394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方案》实施。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必须在批复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与我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否则本批复自动失效。
2026年1月14日
附件
新兴二路龙山里394号划拨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方案
(市自然资源局2026年1月1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并经审核相关申请材料,现将新兴二路龙山里394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并协议出让给欧丽妍,特制定本方案。
一、转让人:郭超雄。
二、受让人:欧丽妍。
三、出让方式:协议出让。
四、土地面积:41.21平方米。
五、土地用途:城镇住宅用地。
六、出让年限:70年(自批复之日起)。
七、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60414元。
八、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方案约定的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的,经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九、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与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60日内缴清土地出让金,依法缴纳税费后方可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等手续。同时严格按照出让合同约定使用土地,否则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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